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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B205 4表重复用水量填报咨询
内容 您好,我们想咨询一下,关于填报B205 4工业企业用水情况表,其中有一项重复用水量;我们在内部识别的时候,不确定以下工艺是否属于这个范围。目前公司车间空调和冷水系统的水,通过循环水泵,使水在系统内循环,仅定期补充因蒸发、排污等因素损失的水量,问题1:如上工艺可否算作重复用水量进行上报。问题2:如果可以算作重复用水我们没有明确的计量表,要如何计算,通过循环水泵的流量乘以对应的生产记录时间是否可以,谢谢
咨询分类 统计知识
办件编号 ZX20260502414 提交时间 2026-05-21 09:33:4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经查,根据现有统计制度,重复用水量指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所有未经处理和处理后又重复使用的水量总和。满足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即可视为重复用水:1.循环水:指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生产过程中已用过、再循环用于同一过程的水。例如火力发电企业的循环冷却水。循环水量循环使用一次计算一次,根据循环水泵的流量乘以工作时间计算。2.串联水:指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使用后、再用于另一单元或系统的水。例如先用于冷却再用于洗涤的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用于烟气脱硫、冲渣(灰)的水。串联水量重复使用一次计算一次。3.回用水:指企业产生的,没有排放而是直接或经处理后再利用于某一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例如收集回用的蒸汽冷凝水,生产活动产生的、净化后回用的污(废)水,自来水厂冲洗沉淀池、滤池再处理后回用的水。回用水量回用一次计算一次。
重复用水量不包括北方地区城镇热力网内循环的热水、火力发电设备内进行汽水循环的除盐水。因此认为可算做重复用水,用水量根据循环水泵的流量乘以工作时间计算。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支持!

答复机构 山东省统计局 答复时间 2026-05-21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