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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次咨询用电政策
内容 前天咨询关于农业用电问题,供电公司人员迅速给予回复,深表感谢,但仍有困惑。经多方查询了解,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省发改委于2021年12月13日对德州市发改委出具了《关于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复函》(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明确“粮棉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但供电部门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时,称确实知道《关于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复函》(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之后答复:需依据省发改委公布的价格执行,未收到省发改委相关文件,以上答复为省发改委向德州市出具的,在其他地方暂不予执行。据公开资料,我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http://www.moa.gov.cn/ztzl/ymksn/jjrbbd/202308/t20230803_6433429.htm)之一,每年都产生大量作物秸秆。同时,东营市被列入了国家82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https://www.gov.cn/zhengce/202312/content_6919768.htm),显然符合上述文件执行范围。麻烦咨询:1、是否有已出台新政策文件进一步对秸秆初加工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界定和规定?2、东营市供电部门是否应当执行发改环资〔2015〕2651号、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文件,将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芯、小麦秸秆等)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3、秸秆压块如何解释,粉碎后压制成颗粒是否属于秸秆压块?4、若东营市供电部门未收到相关复函是否属实?若德州市可以执行,我市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能否给予协调或者帮助向上请示,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附件 (2021.12.13)《关于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复函》(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1).pdf 点击下载
办件分类 困难求助
办件编号 BMMS20241230338
提交时间 2024-12-12 09:31:1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1.关于《关于秸秆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复函》(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经请示省发改委,适用范围为全省,不只适用于德州。

2.对于该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因供电部门为执行单位,请转交供电部门解答。

答复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时间 2024-12-18 10:10
附     件 无附件
答复内容

经国网东营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关于用电客户提出的疑问,1218日东营供电公司与省市发改委再次沟通,答复如下:1、目前未出台对秸秆初加工各个环节详细界定的政策文件。2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文件适用范围为全省,不只适用于德州,东营供电公司应参照执行,将粮棉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3、秸秆压块的界定需要参考省市发改委相关政策文件。4、东营供电公司确实未收到相关复函,与省市发改委再次确认,鲁发改价格函〔2021〕143号文件适用范围为全省,东营供电公司将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电价政策。


答复机构 东营供电公司  答复时间 2024-12-18 14:35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