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情况 |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感谢您对河口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区公安分局落实,2025年10月9日17时41分许,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河口区义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英村附近超车时,与同向在前行驶至此靠右减速后向左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鲁M8W***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丁某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当事人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故负主要责任;因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之规定,故负次要责任。民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已于2025年10月11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王某某确认签字,当事人丁某某拒绝签字,民警已邮寄给当事人丁某某,民警已明确告知双方如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
||
| 答复机构 | 河口区政府 | 答复时间 | 2025-10-15 14:56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