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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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首次未戴头盔实施罚款 |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26年1月21日上午8时我骑哈罗共享电动车经过府前街开发区管委会时,因当日大风,未佩戴车筐中的头盔,被拦下处罚。就此提出以下疑问:一、适用法律错误。《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初次被查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我是初次发生此类情况,为何执法人员不问不说,直接就罚?在我提出“初犯不罚”的理由时,不予理会。二、执法程序和主体不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这是执法的基本程序与要求,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重要体现。然而,执法人员的全过程并未出示相关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但现场执法人员仅有1名,以上执法程序和主体是否合规?三、执法不公平公正。在这位执法人员对我下发处罚决定的同时,也有另外一个违法人员,但这位工作人员并未对其作出处罚,未调查对其进行了放行,上述情况是否属于执法不公平公正?综上,请撤销错误的处罚决定,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困难求助 |
| 办件编号 | BMMS20260134959 |
| 提交时间 | 2026-01-21 11:59:41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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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接到诉求后,东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五中队立刻核实相关情况并联系诉求人,一、告诉诉求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最新修订的2025年7月31日起执行第56条和第69条规定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有违法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处二十元以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通过记录仪现场监控诉求人并未佩戴安全头盔,已经告知诉求人,二、根据规定警服就代表人民警察身份,没必要出示执法证也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在路上开展常态化电动自行车整治,府前大街与莒州路以及管委会门口都有警力部署,对未佩戴头盔人员进行处罚。通过卡扣监控另外一个违法人员已经在上一个路口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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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市公安局 | 答复时间 | 2026-01-23 17:06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