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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低工资标准
内容 新泰路与天目山路东南角洗车店打工两天,8:10-18:00上班,中间管一顿午饭,一天工资80元,无劳动合同。是否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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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全部问题
办件编号 DYQMS20250603087 提交时间 2025-06-06 08:55:0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东营区政府工作的关注。经人社局落实: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留言人电话均无人接听,留言人未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无法核实具体用工情况。若留言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若劳动者工资标准低于该标准,由于劳动执法监察程序没有前置调解程序为依法立案程序,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反映人可携带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材料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审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投诉或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受理。若有疑问请自行拨打人社局劳动执法监察部门电话8212520。需提交材料:1、投诉人身份证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考勤记录7、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均要求书面证据,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名,以上证据材料除身份证以外的,2-7项证据有其一即可)



答复机构 东营区区域治理运行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 2025-06-10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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