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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距离如何把握。
内容 您好,领导: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版)已实施,由于其中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的距离并未作出具体量化的规定,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62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0〕5号)中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工作要根据其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版)规定的选址距离进行。由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版)已废止,省里尚未出台新的选址评估办法,目前我们在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中较为被动,特请示省局领导: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62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0〕5号)是否继续执行;2、选址距离按什么标准进行要求;3、省局是否已开展选址评估办法制定工作,预计何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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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XMZX20240400383 提交时间 2024-04-11 16:20:5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我局相关处室已电话回复您。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答复机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答复时间 2024-04-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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