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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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向哪个部门提交选址需求申请 | ||
内容 | 我是行政审批部门,根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4〕4号)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工作。”、“第六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为保证9月1日该办法顺利实施,请省局明确下该选址需求申请和办理主体单位。 | ||
办件分类 | 其他事项 | ||
办件编号 | XMZX20240800392 | 提交时间 | 2024-08-23 09:27:30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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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感谢你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关心支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章“审查发证”的有关规定,选址评估属于审查发证的一个环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负责审查发证的部门同时负责选址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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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答复时间 | 2024-08-27 14:12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