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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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仓鼠等是否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
内容 |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规定一、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以下简称“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附件1)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请问售卖托运仓鼠、金丝熊、鹦鹉等是否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需办理,需要提交哪规定些材料? | ||
办件分类 | 困难求助 | ||
办件编号 | XMZX20241000399 | 提交时间 | 2024-10-17 14:11:06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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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我局相关处室已电话回复您。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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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答复时间 | 2024-10-24 09:26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