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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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主体 | ||
内容 | 你好,领导:《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已开始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选址评估适用主体还把握不准,文件中第六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选址需求申报表(附表1)中初审意见也体现“已满足设定距离要求,无需评估。”等内容,是否可以理解为新开办的“四类场所”,不管选址是否满足距离条件,都要提交选址需求,相当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多了一个选址评估环节。 | ||
办件分类 | 其他事项 | ||
办件编号 | XMZX20241000400 | 提交时间 | 2024-10-21 15:33:57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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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所以,提交选址需求、开展选址评估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开办“四类场所”的必要环节,不是《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新增。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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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 答复时间 | 2024-10-23 11:41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