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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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分布光伏备案 | ||
内容 | 您好!想咨询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变小(减容),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HDWD_SDNYJ20240400366 | 提交时间 | 2024-04-01 22:57:47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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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问题已收悉,经与您电话沟通,现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省印发的《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3〕1029号)中,“户用光伏由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场址权属证明、项目自投说明等相关材料,由当地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电网企业应在户用光伏并网前复核设备购置发票抬头(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后方可并网”等规定,户用光伏容量安装容量应与备案容量保持一致,发生容量变更时,应及时联系电网企业及审批机关变更项目装机规模,具体请到当地电网企业及审批机关咨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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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办公室 | 答复时间 | 2024-04-03 17:30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