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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长输燃气管道占压问题的建议
内容 长输管道的定义为: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其中输送燃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压力管道属于GA1,输送燃气最高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4.0MPa的压力管道属于GA2。为了保护长输燃气管道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和公共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如下: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依据本法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不得开展以上危害管道的行为。但现实存在以下问题:长输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在建设时期只是给予地主一次青苗或临时占地补偿,并未长期租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土地,地主依然拥有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地主为增加自身收入,利用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自有土地建设养殖场、大棚等建构筑物。此种占压行为已经危及管道安全,但站在地主自身角度考虑,地主使用自有土地的行为符合其利益。为加强对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减少长输管道占压等行为,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输管道在规划建设时期建设单位需将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土地长期租赁,地主在租赁内土地不得开展危害管道的行为。租赁期限为管道在用期间,同时明确不同土地租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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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HDWD_SDNYJ20240400370 提交时间 2024-04-19 09:35:2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于2010年6月25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管道保护法实施十多年来,为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油气管道里程快速增长,管道外部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管道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也关注到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进行了反映,提出修改管道保护法等意见建议。法律的修改,需要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管道保护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广泛调研、积极探索。下步,我们将积极向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反映,力争早日促成管道保护法的修改,也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省管道保护工作。

答复机构 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4-04-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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