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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新能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咨询
内容 某一新能源发电项目一、二期为同一项目备案证明,一期XX MWp建设完成并网发电后,于2024年1月股权进行了变更,由民营股东变更为国有股东,二期XX MWp项目于2024年10月开始进行建设,备案证明上记载的一、二期项目未全部建成,一期建设完成并网发电、二期相关容量指标未批复、项目未建设的的情况下进行的股权变更是否需重新进行备案。
附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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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HDWD_SDNYJ20241100472 提交时间 2024-11-01 12:43:3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葛怀敏: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第十四条明确,“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规定,“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建议您到原备案机关咨询办理,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


答复机构 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4-11-11 08:37
附    件 无附件
答复内容

葛怀敏: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第十四条明确,“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规定,“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建议您到原备案机关咨询办理,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



答复机构 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4-11-11 08:37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