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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标题 光伏发电
内容 请问,如果转供电主体自建光伏发电(或者跟光伏发电建设主体签订协议),直接转供给园区企业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电费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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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全部问题
办件编号 HDWD_SDNYJ20251000646 提交时间 2025-10-29 17:09:2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建议请新能源处会同电力处阅处,请于11月8日前反馈。

答复机构 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5-11-03 16:40
附    件 无附件
答复内容

王晓飞:

您好,问题已收悉,经与您电话沟通,现答复如下:

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三条明确,“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您依照此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答复机构 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5-11-11 17:33
附    件 无附件
答复内容

王晓飞:

您好,问题已收悉,经与您电话沟通,现答复如下:

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三条明确,“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您依照此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答复机构 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5-11-11 17:34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