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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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委托生产如何标注 | ||
内容 | A企业委托B企业生产,如果生产产品上面仅标注了A企业的厂名厂址及B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方式是否合法? | ||
办件编号 | SCJGZXJY2024051805802 | 提交时间 | 2024-05-18 20:21:15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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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尽快落实处理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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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答复时间 | 2024-05-20 08:29:09 |
附 件 | 无附件 | ||
答复内容 |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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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答复时间 | 2024-05-21 08:46:36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