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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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更换走行装置 | ||
内容 | 尊敬的省局领导:根据(2018)特便字第4015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长管拖车走行装置更换问题的复函》长管拖车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若气瓶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更换长管拖车走行装置,但应满足一下要求。(一)长管拖车走行装置更换改造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承担,原制造单位对更换后的长管拖车的安全质量负责。如果上述原制造单位不存在了,如何更换走行装置? | ||
办件编号 | SCJGZXJY2025032606603 | 提交时间 | 2025-03-26 17:50:00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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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一、问题背景 二、法律与政策依据 第四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换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对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换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强调原制造单位对更换后的安全质量负责,但未明确规定原制造单位不存在时的替代方案。 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更换工作: 选择具备长管拖车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如原制造单位的继承单位、同行业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走行装置的更换。 更换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气瓶及其他关键部件进行技术评估,确认其符合继续使用的条件。 更换过程中,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确保更换工作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更换单位对更换后的长管拖车的安全质量负责,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责任主体。 建议省局向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请示,明确原制造单位不存在时的具体操作细则,为类似情况提供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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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答复时间 | 2025-03-27 08:27:34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