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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更换走行装置
内容 尊敬的省局领导:根据(2018)特便字第4015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长管拖车走行装置更换问题的复函》长管拖车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若气瓶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更换长管拖车走行装置,但应满足一下要求。(一)长管拖车走行装置更换改造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承担,原制造单位对更换后的长管拖车的安全质量负责。如果上述原制造单位不存在了,如何更换走行装置?
办件编号 SCJGZXJY2025032606603 提交时间 2025-03-26 17:50:0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一、问题背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长管拖车走行装置更换问题的复函》(2018)特便字第4015号,长管拖车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气瓶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允许更换走行装置。但复函明确要求,更换改造应由原制造单位承担,并对更换后的安全质量负责。若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更换工作的实施主体与责任归属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换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十七条要求,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换后,应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对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换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复函》:

强调原制造单位对更换后的安全质量负责,但未明确规定原制造单位不存在时的替代方案。
三、解决方案建议
在原制造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为确保长管拖车走行装置的更换工作合法、安全、有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更换工作:

选择具备长管拖车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如原制造单位的继承单位、同行业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走行装置的更换。
更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人员资质,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进行技术评估与方案审批:

更换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气瓶及其他关键部件进行技术评估,确认其符合继续使用的条件。
制定详细的更换方案,包括技术参数、施工流程、质量控制措施等,并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加强监督检验与验收:

更换过程中,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确保更换工作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更换完成后,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明确安全责任:

更换单位对更换后的长管拖车的安全质量负责,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更换后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完善政策支持:

建议省局向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请示,明确原制造单位不存在时的具体操作细则,为类似情况提供政策依据。
四、实施步骤
调查与评估:确认原制造单位是否已注销或无法履行责任,并对气瓶及其他部件进行技术评估。
选择更换单位: 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并签订更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制定方案: 由更换单位制定详细的技术方案,并报属地监管部门审批。
监督检验: 在更换过程中,由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验收与投入使用: 更换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五、总结
在原制造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长管拖车走行装置的更换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加强监督检验与验收。


答复机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答复时间 2025-03-27 08: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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