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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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撤销冒名登记调查过程中公示45天是否是必要环节? | ||
内容 |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如登记机关已经查实确实是被冒名登记,并且已经联系到公司大部分的股东(但有两个股东联系不上),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是否需要公示45天?能否不公示45天而直接撤销? | ||
办件编号 | SCJGZXJY2025042906699 | 提交时间 | 2025-04-29 14:02:47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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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尽快落实处理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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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答复时间 | 2025-04-30 12:49:22 |
附 件 | 无附件 | ||
答复内容 | 公示 45天不是必要的程序,具体请咨询当地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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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登记注册处 | 答复时间 | 2025-05-07 08:57:03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