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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饭店经营狗肉问题
内容 省局领导好。近期有较多针对饭店经营销售狗肉(饭店自养自屠宰)的投诉举报,认为狗肉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要求饭店禁止售卖并要求查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销售的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查询目前并没有针对狗的检疫规定。此类行为应该怎样认定?望领导指教。
办件编号 SCJGZXJY2026010507290 提交时间 2026-01-05 08:54:3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尽快落实处理答复

答复机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答复时间 2026-01-05 09:34:16
附    件 无附件
答复内容

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单位应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答复机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处 答复时间 2026-01-06 17:09:07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