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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仅持有小作坊备案的商家生产的肉制品问题
内容 一家餐饮店铺有小作坊备案,生产的猪头肉冻经过真空包装是否可以网络销售并用顺丰快递寄往外地?这类猪头肉制品属不属于预包装肉制品?
办件编号 SCJGZXJY2026011707330 提交时间 2026-01-17 17:35:0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尽快落实处理答复

答复机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答复时间 2026-01-20 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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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山东省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条例》未对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售卖方式做出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山东省小作坊不允许生产预包装肉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规定,预包装食品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您所咨询的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请根据上述定义判定。


答复机构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答复时间 2026-01-20 11:08:15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