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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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CMA认定 | ||
| 内容 | 您好,向贵局咨询以下三个问题:1.公共场所每年度需进行微小气候和顾客用品卫生检测,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近闻CMA认定在公共场所检测领域已取消,是否属实,若属实请提供相关政策文件。2.若上述第一个问题属实,作为公共场所,如何鉴别检测机构是否有检测资质?或者说公共场所负责人委托哪类机构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3.取消CMA认定后,新建检测机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取得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资格?依据是什么?CNAS是否是必须进行的?望告知,请将答复发送至所留电子邮箱,不要回电话,万分感谢。 | ||
| 办件编号 | SCJGZXJY2026012707350 | 提交时间 | 2026-01-27 21:21:05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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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尽快落实处理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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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答复时间 | 2026-01-29 09:01:18 |
| 附 件 | 无附件 | ||
| 答复内容 |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已完成《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目前暂未收到市场监管总局最新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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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登记注册处 | 答复时间 | 2026-02-02 09:04:33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