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
| 标题 | 十分感谢领导回复,继续咨询转供电政策 ,是否违法,请解答 | ||
| 内容 | 1、十分理解领导们的第一次答复内容,但是纪委推动的转供电整行动,贵局是一线执法立案处罚部门,关于发改的文件规定的内容,贵局在执法立案中是如何理解和掌握的,不行该贵局回答你们执法标准,你们把握不准的应该发函请发改解释,在请领导明确解释,你们办案中是如何认定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如何认定发改规定的不得随电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电损率我们都理解,但是我们还负担了电路的维护费用比如变压器的检修维护、电表的更换、突发电路故障的维修、维修人员工资等费用,以上费用因为各种原因和特殊情况没有也不能算在物业费和租金中,也没有相关公共收益,依据最简单的认知,终端用户使用,应由终端用户承担,我们可以不随电费收取,比如电费每月5号收取,相关的上述和电相关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按照每家用户使用的度数进行分摊这是相对公平的原则呐,这个费用和电费分开收取,每月月末收取,甚至按季度收取,以类似于服务费的形式或者管理费的形式,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市场经济,法无禁止皆可为,请研究后予以答复,我们认为相关成本不应由转供电主体承担。电力法规定的是禁止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发改的文件是不得随电费收取,作为转供电主体我们分开收取类似于服务费或管理费,写的清楚明白的,到底违反还是不违反贵局执法依据价格法和电力法中的规定,会不会被贵部门立案查处处罚) | ||
| 办件编号 | SCJGZXJY2026021007379 | 提交时间 | 2026-02-10 10:35:41 |
| 处理情况 |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尽快落实处理答复 |
||
| 答复机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答复时间 | 2026-02-11 09:08:49 |
| 附 件 | 无附件 | ||
| 答复内容 | 石文崎: 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在执法实践中,转供电主体在政府规定的损耗率以外,以服务费、管理费等名义按用电电量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均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
| 答复机构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答复时间 | 2026-02-13 15:34:49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