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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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食品外袋的商品条码使用及外袋上的地址标注 | ||
| 内容 | 我目前遇到这么个问题,咨询一下,我公司是跟工厂合作,委托工厂生产加工一款休闲零食,南瓜干产品,跟工厂签署委托加工协议。我公司负责品牌授权,产品的销售,工厂只负责生产。从20年产品上架到现在卖了5年多了,目前接连遇到几个涉嫌职业投诉 ,搞得我们头大。主要是反馈2个问题,1是 商品条码使用,2是标签 没写委托方3个字。1、关于第一个问题,商品条码使用。根据 国家质检总局原来 67号文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中“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规定,我公司要委托工厂生产,2022年就办理了商品条码注册并取得 商品条码资格证。所以跟工厂的委托加工食品,外袋上用的都是我司的产品条码。2、第2个问题:我公司与工厂委托加工合作,因为我公司是品牌所有权,负责品牌授权跟产品的销售,工厂只负责生产。根据食品安全法及 7718规定,标签需要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及地址,所以在 食品外袋上,标注了我们公司的名称 地址;以及工厂的名称及地址。在我们公司名称地址前冠以销售方字样;在工厂的名称地址前冠以生产方字样。目前几个投诉,就投诉我公司没写委托方3个字。我查询了一下,现行施行的 7718 规定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以及 7718-2011 实施指南,中 释义。在标市生产者,经销商名称地址时,可以标识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 制造商等。另根据最新发布《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25》,计划到2027年3月16日施行的。其中明确写了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根据现行《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11》,并没有要求委托生产需 在 名称、地址 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要求。那目前根据产品条码 溯源 能显示产品的厂商是我公司,我公司也是实际的委托方。 我目前标注的 销售方:名称跟地址 +生产方:名称跟地址。没有专门写委托方3个字,是否符合现行2011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 ||
| 办件编号 | SCJGZXJY2026022607387 | 提交时间 | 2026-02-26 08:49:42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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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尽快落实处理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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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答复时间 | 2026-02-26 09:22:52 |
| 附 件 | 无附件 | ||
| 答复内容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6.1.3中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委托关系应如实标注,仅标注销售方无法体现委托关系,请标注如“委托方、受托方”等体现委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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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答复时间 | 2026-02-26 15:21:20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