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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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烟草局移送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市场监管局能否变更为个体户? | ||
| 内容 | 问笔录等材料记载的行政相对人都是自然人。市场监管局接收移送函后,发现移送材料中有自然人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户)。请问:市场监管局必须将拟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由自然人变更为个体户吗?如果必须,请贵局提供相应法律规定。 | ||
| 办件编号 | SCJGZXJY2026041007483 | 提交时间 | 2026-04-10 16:11:05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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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尽快落实处理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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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答复时间 | 2026-04-13 08:48:17 |
| 附 件 | 无附件 | ||
| 答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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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法规处 | 答复时间 | 2026-04-13 14:37:24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