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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鲁价费发〔2007〕205号政策咨询
内容 《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附表注释中有规定:“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请问以上规定是否为强制性要求,如果当事人的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造价审核单位”能否以该条款作为理由向“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感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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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FGWBSZX20220600669 提交时间 2022-06-02 10:20:2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经查阅相关文件档案,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已于2016年失效,不再继续执行。2016年,山东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规定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定价权,具体收费标准由服务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答复机构 成本调查监审处(成本处)  答复时间 2022-06-0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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