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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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政策咨询 | ||
内容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第十六条“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中“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如何解读“等”这个字,是否应该理解为:导致配套设施未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原因,除了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也可以包含其他导致配套设施未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条件的原因?而不能理解为“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FGWBSZX20241001569 | 提交时间 | 2024-10-16 09:28:46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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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第十六条:“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未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除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外,只要未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都视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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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价格处 | 答复时间 | 2024-10-21 16:30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