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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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咨询 | ||
内容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第十六条,将原《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修改为“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的”改“等”是否意为原因范围的扩大,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等”字使用司法解释,表示列举未尽?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FGWBSZX20241001573 | 提交时间 | 2024-10-18 14:21:18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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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第十六条:“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未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除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外,只要未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都视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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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价格处 | 答复时间 | 2024-10-21 16:32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