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网上咨询收悉,现就问题答复如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类项目属开工前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综上所述,关于立项备案是否有效、能否继续实施开工建设问题,建议您向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咨询。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