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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鲁价费发〔2017〕70号》文件效力及律师收费标准适用
内容 尊敬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您好!我因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方引用了《鲁价费发〔2017〕70号》文件作为收费依据,并约定“案件赔偿总金额的8%作为代理费,如调解成功按5%计算”。合同条款还特别写明“参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但是,根据《鲁价费发〔2017〕70号》附件一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以及“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的规定,我理解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不允许按风险代理方式(即按赔偿结果百分比)收费。我查到的(2020)鲁06民终224号等判例也认为,刑附民案件律师费应按政府指导价计算,不得以案件结果为基数收取比例费用。基于此,我想向贵委咨询:1.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能否依据《鲁价费发〔2017〕70号》文件约定“风险代理收费”(例如约定赔偿款的8%)?2. 如果合同中出现此类约定,是否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委托人是否有权主张调整律师费用,按政府指导价重新核算?3. 若合同中写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实际案件仅在基层法院(如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且不涉及多个罪名、集团诉讼、涉外案件等情形,这种约定是否符合《鲁价费发〔2017〕70号》附件中关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适用范围?4. 贵委是否能提供最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官方政策或有效文件,以便我确认自己合同中的收费条款是否合法?5. 如果该类风险代理收费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应当如何申请调整律师费用?是否应按政府指导价重新核算?恳请贵委予以明确答复,以便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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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FGWBSZX20250801969 提交时间 2025-08-23 20:54:2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姜女士,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国家放开了律师服务收费,相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7〕70号文件已经失效,不再作为律师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答复机构 价格处  答复时间 2025-09-05 07:57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