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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光伏发电、非电网直供电等电价咨询
内容 1、某光伏发电企业上网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其自发自用电售卖给非屋顶所有者的其他用户,是否属于转供电,属于的话,是否可按照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电价政策执行。2、如不属于转供电,电价政策如何确定?3.如用户用电包含光伏发电(自发自用部分)和电网电量,如何确定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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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FGWBSZX20251102085 提交时间 2025-11-18 14:53:5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建议向房东索取“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据此计算应缴电价标准。如有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感谢您对发改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机构 价格处  答复时间 2025-11-2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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