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在2026年是否有变化?
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山东发改委相关政策,在2025年底前,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请问在2026年1月1日起,是否仍然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FGWBSZX20251202099 提交时间 2025-12-01 11:33:2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电价属于国家事权。

201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 号》明确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政策到期后,如国家未出台新的明确规定,则相关优惠措施将不再执行。


答复机构 价格处  答复时间 2025-12-02 17:20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