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
| 标题 | 关于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在2026年是否有变化? | ||
| 内容 |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山东发改委相关政策,在2025年底前,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请问在2026年1月1日起,是否仍然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 ||
| 附件 | 无附件 | ||
| 办件分类 | |||
| 办件编号 | FGWBSZX20251202099 | 提交时间 | 2025-12-01 11:33:23 |
| 处理情况 |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电价属于国家事权。 2018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 号》明确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污水处理企业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政策到期后,如国家未出台新的明确规定,则相关优惠措施将不再执行。 |
||
| 答复机构 | 价格处 | 答复时间 | 2025-12-02 17:20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