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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困难求助
内容 领导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按照省国动办网站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请问我们人防的行政执法也是按照这个时间执行么?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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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RFBZ20250300732 提交时间 2025-03-24 14:53:3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人防行政执法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期限办理。

答复机构 人防办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25-04-0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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