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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该条款中的“村民”范围是否可以理解为以下三类人员:一、具有本村户籍的人员;二、曾经户籍在本村,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人员;三、夫妻一方为本村户籍人员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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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MZTL20250303580 提交时间 2025-03-06 10: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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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民政厅  答复时间 2025-03-1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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