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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有关情况
内容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1999年1月19日发布)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两个文件冲突,麻烦问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是否还继续执行?冲突条款如何判断?有无补充文件?同时,麻烦问下再实际工作中,遇到乱建坟墓的,如何界定主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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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MZTL20250503605 提交时间 2025-05-13 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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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您好,详情请咨询社会救助处电话51781339,祝您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 民政厅  答复时间 2025-05-1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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