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2019年6月26日《关于公布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的通知》(鲁政办〔2019〕114号),我公司厂区被定为重点监控点。为配套氰化钠产品出口,准备在厂区内建设一条自动化铁桶生产线,工艺流程包括卷圆焊接、喷涂、烘干等步骤。 查阅相关管理政策,没有明确是否能在重点监控点建设非化工项目的政策,只有两条相关联政策,一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号)“第三条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执行。”,二是《关于印发#60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62的通知》“第十三条 园区内不得新上与化工产业非紧密关联的非化工项目,专业化工园区内主导产业关联项目占比不低于80%。” 请问重点监控点建设项目是否必须完全执行化工园区管理规定?已列为重点监控点的厂区是否允许建设配套的非化工项目?
您好,根据《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执行。同时,按照《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未对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厂区建设配套非化工项目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