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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交通事故的问题
内容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问我是不是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请问啥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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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HZ20190500747 提交时间 2019-05-11 17:23:3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市交警队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接到《市长信箱处理单》后,我单位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调查处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答复机构 菏泽市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19-05-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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