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
标题 | 咨询原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资格的从业范围 | ||
内容 | 请教领导,原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资格(现机动车评估师)的主管部门是否仍为贵部门,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的从业范围是否包含了对事故车辆损失(修复费用)的鉴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ZXJY20190500137 | 提交时间 | 2019-05-31 13:56:20 |
处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已取消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我厅不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资格认定及管理,相关业务请咨询行业协会。 |
||
答复机构 | 市场体系建设处 | 答复时间 | 2019-05-31 15:57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