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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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散煤经营问题 | ||
内容 | 散煤经营的管理权在能源局吗?按原来省里关于储煤场地的相关规定,所有的煤炭经营均应该有建设用地,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散煤经营分散的,8成以上没有固定的土地。土地执法部门和环保执法都没有散煤这一内容。而且该规定已经于2018年10月份到期,现在有新的政策吗?散煤综合治理职责归口能源局吗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HDWD_SDNYJ20190800046 | 提交时间 | 2019-08-16 15:41:20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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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散煤经营工作的关心。对您反映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山东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能源局无散煤经营的管理权。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71号)已于2018年10月7日失效,新的政策建议咨询省发改部门,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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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办公室 | 答复时间 | 2019-08-20 11:22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