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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详情
  • 化工项目咨询

    办件编号:ZRXX20230500814 提交时间:2023-05-12 15:09:23

    《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5号)文件中第十三条规定“园区外非重点监控点化工企业,可以在原厂区就地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安全隐患整治......,但原则上不得新增产能。”请问一下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的项目符合十二条中的情形之一的是不是也不能新建普通化工项目?只能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改造,不得新增产能,不得新建。

    附件|无附件
  • 处理完毕

    答复机构: 办公室 提交时间:2023-05-24 11:09

    根据《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5号)要求,符合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化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且不受投资额限制。第十三条规定指:园区外非重点监控点化工企业,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之一情形,只能在原厂区就地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安全隐患整治、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改造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但原则上不得新增产能。